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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失性辞退补偿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5-11-26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您询问的无过失性辞退补偿标准,核心是基于《劳动合同法》的法定经济补偿规则。以下结合不同情况详细说明:
1. 若劳动者因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辞退:补偿标准为每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算,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工资以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准)。
2. 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被辞退:补偿标准同上,且单位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代通知金)。
3. 若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变更合同被辞退:补偿标准为每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同时需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
无过失性辞退的补偿标准以“N+1”为核心(N为工作年限对应的经济补偿月数,“+1”为代通知金)。
1. 若存在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及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情况:补偿为N个月工资(N=工作年限,6个月≤工作年限<1年按1年算,<6个月按0.5年算,工资为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无需支付代通知金(因医疗期已满)。
2. 若存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调岗后仍不能胜任的情况:补偿为N个月工资+1个月代通知金(代通知金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
3. 若存在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且协商未达成一致的情况:补偿为N个月工资+1个月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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